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微观实证研究

作者 人类学田野 来源 人类学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2/05/18
件、卫生类1件、文化旅游类1件、交通类20件、教育类3件、建设国土环境类5件、农牧科技类1件、发展改革类9件、劳动人事类6件、公安类1件、民政类1件、扶贫类3件、财政类2件、政府办2件。

  丹巴县政府办公室会向政府各部门下达了“关于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在通知中,县政府从办理的程序、答复要求、答复时间、答复对象和其他方面,对如何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规范,提出突出重点、跟踪落实、密切沟通,做到“先见面后办理,先办理后答复”,要求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协作、各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狠抓落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部署办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确保办理质量。还召开了代表建议交办会、专题会,研究部署办理议案。

  县政府和各部门县遵循政府关于议案办理的制度和要求,到2009年人大第二次会议召开时,78件建议,办结件数为29件,办结率37.2%;正在进行解决或已部分解决及纳入规划的17件,占总数的21.8%;建议中所提问题因受政策、物力、财力等因素影响,尚未解决的32件,占总数的41%。

  在2009年县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政府向代表们详细汇报了2008年议案的办理情况,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我批评。

  (三)县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调研,深入各级政府部门,了解和视察政府工作,实时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现藏族农民代表的监督权

  2007年到2009年之间,县人大在每年的闭会期间,先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过的调研和视察有以下内容: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状况
  2.旅游资源执法工作;
  3.民族宗教工作;
  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5.微水电灌溉
  6.农业结构调整
  7.农产品销售大户状况。

  通过这些调研活动,人大代表不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政府的工作状况,可以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从而促使政府更好地改进工作,为维护藏族农民权利作出了贡献。

  三、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享有自治权利是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重要表现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选择了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结构形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这是中国政治法律实践的伟大贡献,它使少数民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并以两种方式具体体现。一方面,表现为少数民族同胞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和其他干部中的位置和比例;另一方面表现为少数民族群众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各项事务。中国的民族法学,正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的体制而获得坚实基础和发展条件,也正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得到滋润和丰富。

  沈洛村所属的甘孜藏族自治州是新中国建立的第一个自治州,自治州是中国的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而沈洛村藏族农民拥有自治权的表现为两个层面,其一,通过自治州人大和政府,行使参与国家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利;其二,享有自治州行使立法权而赋予给广大藏族群众的各种权利。

  甘孜藏族自治州拥有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这是甘孜藏族自治州拥有的自治权中的一个主要构成。由此,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可以对国家法律进行变通。沈洛村村民在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获得可以满足本民族特点所需要的更广泛的权利。

  (一)沈洛村藏族农民直接享有自治条例所确认的各种权利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于1986年6月4日经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2日得到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后实施。2005年3月,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从藏民族特性和区域地理条件出发,充分地关怀所在区域中的藏民族权利,具体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给甘孜州藏族人民的自治权,

  沈洛村藏族村民因为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得了作为藏族同胞所需要的一些特殊权利,以下是沈洛村藏族农民感受特别深刻,也是感到最满意的几个方面:

  第一,自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从藏族和其他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采取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第六十九条规定“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自治机关在录用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时,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自治州内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当地公民”。因此,沈洛村的藏族村民有更多的机会被选拔到州或县或乡担任干部,行使藏族农民的参政权和社会管理权。

  现在退休在沈洛村定居的大足江根,就是从一位从藏族农民中选拔出来的干部。

  1949年出生于沈洛村藏族农民家庭的县人大代表大足江根,早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小学都没有读完就肄业了,之后便回家务农。1969年有机会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他在部队中迅速成长,1972年便入了中国共产党。也因为家庭所需,1975年他退伍返乡。返乡后,因为在部队里得到的教育和培养,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工作能力,1979就被任命为聂呷乡乡长,后被调回沈洛村所在的巴底乡,担任副乡长和党委副书记两个职务,3年后又成为巴旺乡乡长,任职三年后再调回巴底乡。大足江根多年在乡政府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十分了解基层藏族农民的情况,深得村民们的认可,1983年当选为县人民代表,以后连选连任,并同时当选为乡人民代表。④

  现在退休在家的大各斯当布,藏族,男,中学毕业后就在沈洛村务农,于1974年9月考上了丹巴县的民办教师,1976年考进了四川德阳机械制造学校,1978年被分配到了丹巴县农机局,1985任办公室主任直到退休。

  党支部书记的姐姐阿满,藏族,出生在英雄德尔基的家庭,小学和中学都在巴底乡就读,但由于文革的影响,初中还没有毕业就回家务农。1974年在巴底乡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表现突出,被选为工作积极分子,后抽调到巴底公社当记录员,1975年招干到了现中路乡做基层干部,之后被选拔进丹巴县档案馆,成为一名国家干部直到退休。阿满的丈夫也是藏族,去世前是丹巴县人民法院的院长。

  像这样从沈洛村走出去被选拔为国家干部的藏族村民有数十位,现在任的还有8位。

  第二,甘孜州自治条例中关于“自治机关以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为行使职权的工具” 以及“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公章、牌匾和社会公益广告、重要宣传品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规定,使沈洛村藏族村民能够很充分地享有因国家机关使用藏族语言而带给他们的权利。

  无论在县政府所在地的章谷镇,还是巴底乡政府所在地,随处都能看见用汉藏两种文字发布的政策宣传文件或者广告,无论是当地政府的文件通知,还是沈洛村藏族农民的土地承包证、选民证、村委会的印章等等,用的都是汉藏两种文字。这对藏族农民不仅是一种尊重也是一种关爱,帮助很多还不认识汉子的老一点的藏族农民了解国家的政策和信息,跟上时代的发展,享有自己的权利。

  (二)沈洛村藏族村民享有甘孜州人大制定的各种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的权利。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而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变通规定是指民族自治地区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前提下,依法对国家法律进行变通后的相关规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结合本州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制定了一系列与藏族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单行条例,对一些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变通,进而使沈洛村藏族农民得以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中与他们生活现实有着密切关系的内容有:

  第一,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的第二条关于藏族农牧民的结婚年龄,突破了婚姻法的界限,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由此,沈洛村的藏族农民在结婚年龄上,有更大的选择权。同时,第八条还规定“提倡婚事新办。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因而,沈洛村村民结婚要举行符合藏族传统的结婚仪式,还会请喇嘛为新人祈福的传统得以发扬和传承。

  第二,1990年12月2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其中“村民和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需要在农村建房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河谷地带,每人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每人40-50平方米。

  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这个规定,使沈洛村藏族村民能够得到比较好地居住条件,村民们的住房很宽敞,一般都在2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使房屋体现出加绒藏族的建筑特色与风格。

  第三,1990年12月2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中规定“凡年满七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需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六周岁也可入学;边远的农村、牧区,可推迟到八至十周岁入学。”

  这个规定充分考虑到了藏族农牧民的特殊需要,使村民可以在一个宽松的范围中,根据子女在家庭中的作用以及家庭经济条件、家庭生产活动与子女的意愿等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子女上学的时间,更好地满足藏族农民子女享有受教育权的具体需要。

  第四,2004年3月2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中规定了“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在这个变通规定下,沈洛村的藏族农民家里一般都生育了两个以上的子女,一方面满足了藏族农民对于劳动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藏族人口的繁衍提供了有利条件,使村民们的生育权得到了很好地保障。

  四、在各种组织中行使民主权利是沈洛村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有效途径

  有组织地行使政治民主权利,可以使政治权利的行使拥有更多的途径、达到更加深入的程度,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并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的组织建设走向了多元化、广泛化和规范化,党和政府从组织要求出发,通过政策和法律规定在农村进行组织建设,为农村建设组织机构提供了合法性保障,同时,国家还从财政上给予经费支持,为各级组织活动提供经济保障,这样,为广大农民享有政治权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为广大农民深入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提供了平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丹巴县党委和政府为在村一级中完善组织建设,提供了建构模式,将村内组织分为五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党支部,第二层级是村务监督和议事机构,第三层级是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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